首页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