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