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