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二章 安全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安全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 中国银监会每年将组织一次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评定时间应提前1个月公告。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