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二章 安全评估机构 第九条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安全评估机构 第九条 金融机构内部部门从事电子银行安全评估,除应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独立于电子银行业务系统开发部门、运营部门和管理部门; 未直接参与过有关电子银行设备的选购工作。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