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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2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事故责任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20%至5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