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26年) 第五章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受到撤职及以上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自受处分之日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