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年) 第二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供电营业区 第八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 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 第十一条 用户用电容量超过其所在的供电营业区内供电企业供电能力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