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 对公共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明示、暗示有关单位、个人对公共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二)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监测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打击报复; (三)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