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二)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6年) (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二)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监测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打击报复;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