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6年) (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 对公共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明示、暗示有关单位、个人对公共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第四十一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