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