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2007年) (二)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