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对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对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