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章 特殊标志的登记 第八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前款所列各类通知书,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达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因故不能直接送交的,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或者邮寄之日起的20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章 特殊标志的登记 第八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前款所列各类通知书,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达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因故不能直接送交的,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或者邮寄之日起的20日为送达日期。 (三)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