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活动的组织所使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等标志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施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