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章 特殊标志的登记 第八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二)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二) 第二章 特殊标志的登记 第八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二) 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并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正;期满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