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教育部负责指导地方编制项目规划,审核地方申报材料,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推动组织实施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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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200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2000年)
- 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三埠海关更名为开平海关的复函(2006年)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