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或者标高进行采煤(剥离)。
未经设计、安全论证和审批,探巷或者采掘工程直接进入《煤矿安全规程》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规定留设的安全煤柱,或者以其他形式(经设计、审批的钻探工程除外)对安全煤柱造成破坏。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或者标高进行采煤(剥离)。
未经设计、安全论证和审批,探巷或者采掘工程直接进入《煤矿安全规程》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规定留设的安全煤柱,或者以其他形式(经设计、审批的钻探工程除外)对安全煤柱造成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