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使用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矿山安全落后工艺及设备淘汰目录中明确的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或者工艺。
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反应型高分子材料、风筒、输送带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
采(盘)区内防爆电气设备存在下列失爆情形之一的:
隔爆外壳有裂纹、开焊、变形长度超过50mm或者凸凹深度超过5mm。
安装有轴承转轴且穿过隔爆外壳壁的地方未设置隔爆轴承盖。
冗余电缆引入口没有进行封堵,或者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
隔爆室(腔)的观察孔(窗)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者使用普通玻璃替代。
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直接贯通。
防爆电气设备闭锁装置失效。
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或者数码电子雷管。
未使用专用起爆控制器或者裸露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