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