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或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