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