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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201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 工作目标

二、 工作任务

(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1. 拟定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 (1) 修订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和社会公众需求的变化,进一步对2012版示范条款进行修订、完善,理顺示范条款结构,修改易引发争议的文字,扩大保险保障范围,… (2) 完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体系。丰富商业车险保障层次,在综合型示范条款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不同保障范围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3) 完善商业车险配套单证。拟订与商业车险示范条款配套的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单、保险卡等单证参考样本,提高行业承保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 (4) 建立商业车险典型案例库。根据消费者在商业车险诉讼、投诉中集中反映的问题,对示范条款进行动态修订和完善。 2. 拟订商业车险保费行业基准 (1) 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基准纯风险保费,逐步从地区、车型、使用年限、使用性质等不同维度准确反映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业平均赔付水平。 (2) 研究商业车险保费与以往年度保险赔款记录、交通违法记录等重要影响因素的相关关系,制定行业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等费率调整参考方案。 (3) 根据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对商业车险行业参考保费基准进行动态调整。 3. 建立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评估和保护机制 (二) 财产保险公司 1. 自主确定商业车险条款 2. 科学厘定商业车险费率 (1) 自主测算商业车险基准附加费用率。财产保险公司原则上应根据本公司最近三年商业车险实际费用水平,测算本公司商业车险保费的附加费用率。基于阶段性的市场经营策略,也可参… (2) 财产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可分别在[-15%,+15%]范围内,自主制定“核保系数”和“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中国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市场发展水平,… (3) 财产保险公司厘定商业车险费率方案后,应对本公司车险保费充足度和定价风险进行评估,并测算该定价方案对本公司综合成本率和偿付能力的影响。 3. 依法报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1) 申请文件; (2) 审批表一式两份; (3) 商业车险条款文本,财产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的,应在申请文件中进行说明,不需报送示范条款全文; (4) 商业车险费率和精算责任人签署的费率精算报告; (5) 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条款和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分析,财产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的,不需报送相关具体分析内容; (6) 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7) 财产保险公司自主开发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的,除应当提交上述规定的(1)-(6)项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出具的条款创新性评估报告,并对该创新型条款与行… 4. 建立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测调整机制

三、 工作步骤

(一) 试点准备阶段 1.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统一部署,分别成立相关工作组,拟订本单位商业车险改革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落实责任。 2.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定和发布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配套单证及行业保费基准;财产保险公司选择使用行业示范条款或开发创新型条款,厘定本公司商业车险费率。 3. 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业务人员培训、业务流程改造、信息系统调试、业务单证印刷等工作,确保改革后平稳、顺利向客户提供商业车险承保理赔服务。 (二) 试点实施阶段 1. 自2015年4月1日起,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可按照本《方案》要求,向中国保监会申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执行相关监管规定。 2. 中国保监会组织对试点地区财产保险机构逐一开展现场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公司制度建设、流程改造、系统调试、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改革试点相关要求,对于未通过现场验收的公司… 3.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试点地区财产保险机构可使用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原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停止使用。 (三) 试点推广阶段

四、 监督管理

(一) 中国保监会 1. 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拟订的监管。至少每半年对各财产保险公司试点地区保险机构商业车险费率进行一次回溯分析。相关财产保险机构后期实际发生的车险综合赔付… 2. 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使用的监管。加大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力度,对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依法进… 3. 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强化偿付能力刚性约束,将偿付能力不足的财产保险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 保监局 1. 对当地财产保险机构商业车险改革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2. 持续开展非现场监管。密切关注并跟踪分析辖区内财产保险市场发展情况、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执行情况、理赔服务情况和竞争秩序情况,测算各财产保险机构相关监管指标与当地市场… (1) 商业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诉讼率、投诉率等指标及其变动情况; (2) 改革启动后车险综合成本率显著高于当地市场平均水平,且车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率超过当地市场平均水平的财产保险机构情况; (3) 改革启动后车险综合成本率同比或环比大幅上升,且车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率同比或环比提高的财产保险机构情况。 3. 加大现场检查力度。根据非现场监管分析结果选择现场检查重点对象,遏制商业车险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现场检查时应重点关注下列行为: (1) 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 (2)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 (3) 未按规定履行条款费率提示和说明义务,不明确解释不同类型条款保障范围差异,单纯比较附加费用率、个别费用浮动系数等费率构成要素,使用全险全赔等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 (4) 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告知书等资料上签名的; (5) 通过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诋毁同业公司、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等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6)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商业车险的; (7) 商业车险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 (8) 商业车险理赔服务质量下降,存在拖赔、惜赔、无理拒赔行为的。

五、 工作要求

(一) 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二) 认真部署,有序推进 (三) 总结经验,完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