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2015年) 4.
4. 建立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测调整机制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商业车险费率监测调整机制,动态监测、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市场实际情况的偏离度。试点地区相关财产保险机构后期实际发生的车险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综合成本率等主要经营指标较前期车险费率精算报告中假设的预期综合赔付率、预期综合费用率、预期综合成本率等指标发生重大偏离,尤其是车险综合成本率上升幅度超过本财产保险机构综合成本率前三个年度相应期间平均同比变动幅度(取绝对值计算)时,应及时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调整,并重新向中国保监会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