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三章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评级程序 第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监管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按照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初评、银保监会复核、评级结果反馈、档案归集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内消费金融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初评。初评由派出机构的机构监管部门牵头,其中信息科技管理要素评价由派出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部门完成。初评过程中应征… 第十二条 初评应当力求广泛地收集评级所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功能监管部门的专项报告,公司有关制度办法、内外部审计报告、年度经营计划、经… 第十三条 初评对每一项评级要素的评价应当分析深入、理由充分、判断客观,准确反映消费金融公司的实际状况,并形成评级工作底稿,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对于消费… 第十四条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银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审定所辖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初评结果,并于每年4月10日前将监管评级报告报送银保监会。 第十五条 银保监会对监管评级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完成后,银保监会将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相应省级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将消费金融公司的最终评级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监管意见书等途径通报消费金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 第十七条 评级工作结束后,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将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及反馈等文件资料存档。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