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三章 评级程序 第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评级程序 第十四条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银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审定所辖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初评结果,并于每年4月10日前将监管评级报告报送银保监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