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6年) (二十二)
(二十二) 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三)饲料原料,是指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
“(四)单一饲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
“(五)出厂合格证明,是指注册登记的出口饲料或者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出具的,证明其产品经本企业自检自控体系评定为合格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