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6年) 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6年) 三、 三、 对《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正)作出修改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具有法人资格,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三) 将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一条中的“2年”修改为“3年”。 (四) 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对经检验检疫符合要求,或者通过有效除害或者技术处理并经重新检验检疫符合要求的,海关按照规定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出… (五)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海关总署组织实施进出境粮食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 (六) 将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安全卫生项目风险监控”修改为“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七) 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引用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 (十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