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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6年) (十二)

(十二)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增加两项,作为第五项、第六项:“(五)隐瞒或者瞒报质量和安全问题的;

“(六)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的;”。

将原第五项改为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