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四条 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 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三)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引用法条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第三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