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