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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其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依法监管;

所任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所任职公司严重违规经营、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公司严重亏损,或被接管、撤销、被迫合并或宣告破产等;

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后,不及时报案,不采取相应措施,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案、办案,干扰或妨碍案件查处;

对已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现其任职前有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