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应建立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任职资格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任职资格申请资料;
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文件;
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
汽车金融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
离任审计报告;
其他重要资料。
任职资格申请资料;
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文件;
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
汽车金融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
离任审计报告;
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