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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对汽金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初评和复评。初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每一项评级指标的分析判断应当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断合理。复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拟定具体程序并组织实施。初评与复评应当遵循评级尺度统一、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等原则,复评结果对初评结果有调整的,应当说明调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