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4年) 第三章 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汽金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九条 汽金公司监管评级按照初评、复评、审核、反馈监管评级结果等环节进行。 第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汽金公司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可以于每年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前对相关评级指标和评价要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应当持续、全面、深入收集与汽金公司评级相关的内外部信息,充分反映汽金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业务经营等情况。相关信息包括但不…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对汽金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初评和复评。初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 第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监管评级复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被评级汽金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并将监管评级最终结果反馈各省级派出机构。 第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将汽金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监管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监管意见书等方式向汽金公司通报,并在通报中… 第十五条 汽金公司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数据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视情节轻重下调其监管评级…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