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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应当持续、全面、深入收集与汽金公司评级相关的内外部信息,充分反映汽金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业务经营等情况。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准入信息,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公司治理、数据治理、案件管理、防范非法集资等专项监管信息,汽金公司有关经营管理文件、审计报告、信访和违法举报信息及其他重要内外部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