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大坝中心应当依法对大坝退役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或者参与大坝溃坝、库水漫坝等运行安全事故或者灾害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