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04年) 第65.70条
第65.70条 飞行训练记录要求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应当为每个学员建立执照课程的训练记录,包括按时间顺序排列的所有教员名单、涵盖的学科课程和考试成绩。该记录在学员毕业后应当至少保存三年。训练机构还应当将前一年的训练情况在每年的7月31日前报送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备案,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所有毕业学员的名单和成绩表。
所有未毕业学员和退学学员的名单、成绩表或者退学原因。
为合格学员颁发的书面毕业证明和编号。
E章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