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04年) 第65.81条
第65.81条 未取得执照的人员
违反本规则第65.51条(a)、(b)款规定,未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在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中履行运行控制和签派放行责任的个人,在12个日历月之内不得申请飞行签派员执照,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飞行签派工作,并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航空承运人违反本规则第65.51条(a)款规定,指定未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的人员履行运行控制和签派放行责任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