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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04年) 第65.67条

第65.67条 飞行训练机构的人员要求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有足够的教学人员,至少有一名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并能够协调所有训练课程教学的人员。

学员与教员的比例不得超过25:1,每个教学班不得超过35人。

讲授本规则附件A中签派实践应用内容的教员应当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