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04年) 第65.19条

第65.19条 补考

执照申请人可以依据本条规定申请理论或者实践考试的补考。

未通过执照考试的申请人,可以在30天后向组织考试的单位提交补考申请。

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实践考试未通过的,在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只需申请实践考试部分的补考,实践考试补考的重点内容为上次未通过的部分。

理论考试连续2次未通过的,自最后一次考试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理论考试。实践考试连续2次未通过的,应当重新参加理论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