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04年) 第65.18条
第65.18条 理论考试作弊和违规行为
在考试中不得有下列作弊和违规行为:
复制理论考试内容;
从他人处接受或者向他人传递考卷的副本或任何部分;
在考试过程中,接受或者向他人提供帮助;
顶替别人参加考试;
在考试期间使用未经许可的任何资料或者辅助设备;
其他作弊和违规行为。
已取得考试资格的执照申请人,违反本条(a)款规定的,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且自违规之日起12个日历月内不得重新申请考试;对已经持有执照的当事人,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回其执照,当事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