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终止委任单位代表的任期,给予书面通知并收回委任单位代表证书。
委任单位代表书面要求终止;
委任单位代表机构被撤销;
委任单位代表未能公正地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被委任的职责;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需要终止其任期的。
委任单位代表书面要求终止;
委任单位代表机构被撤销;
委任单位代表未能公正地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被委任的职责;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需要终止其任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