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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

有五年以上飞行签派的实际工作经验;

参加并通过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可的技术培训和考试;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