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章 委任代表 第九条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委任代表 第九条 委任代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委任代表申请连任的,应当在委任代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重新提高申请。 引用法条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