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 第六章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