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