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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民用航空运输市场宏观供求情况,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停止受理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申请。

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