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 第三章 审批登记程序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审批登记程序 第十六条 销售代理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营业分点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应当按本规定另行申请其分支机构或者营业分点的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批准证书。 销售代理人对其分支机构或者营业分点的营业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